(一)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其他相關網絡,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數據。
(二)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汽車專用倉儲場地。
五、試點企業開展業務前,應憑地方主管部門批準的汽車平行進口試點資質認定證明,向上海海關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備案(備案表詳見附件)。
倉儲企業開展業務前,應憑下列材料向主管海關備案:
(一)經上海海關加工貿易主管部門確認的試點企業備案證明;
(二)與試點企業簽訂的平行進口汽車倉儲代理委托協議;
(三)符合本公告第四條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海關依托H2010系統及自貿試驗區信息化系統對汽車平行進口保稅倉儲業務實行監管。
六、平行進口汽車進境入區向主管海關申報時,試點企業或倉儲企業應當按照報關單填制規范要求填制進境備案清單,并在備注欄注明“平行進口汽車”。
七、試點企業應當憑汽車平行進口專用許可證件向海關申報出區進口。
八、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國務院整車進口口岸管理的相關規定,在進口口岸、進口轉關、出區進口、簽發貨物進口證明書時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九、平行進口汽車在保稅倉儲狀態下不得進行標準符合性整改。
十、試點企業或倉儲企業應保證如實申報,并按照海關監管的時限和要求對平行進口汽車進行保稅倉儲和進出區操作。若有違反承諾內容或其他海關規定行為的,海關暫停為其辦理汽車平行進口業務。
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海關公告2016年第6號同時作廢。
特此公告。
附件:汽車平行進口試點企業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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