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根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1號)的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將印花稅相關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購銷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工業企業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確定為80%,商業企業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確定為50%,其他企業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確定為100%。
二、關于納稅期限。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其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三、關于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全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做好印花稅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并按照規范流程及時做好印花稅納稅方式的認定。同時,要加強印花稅風險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稅收征管系統中的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數據信息資源,開展數據信息的分析比對,加強和完善印花稅的稅源管理工作,確保應收盡收。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的通知》(金地稅政[2006]35號)、《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金地稅政[2004]16號)、《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的通知》(金地稅政[2003]142號)同時廢止。
附件:1.起草說明
附件:2.《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解讀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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