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關單位,各市縣財政局、地稅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實施辦法》和《海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瓊財非稅[2016]1489號,以下簡稱瓊財非稅[2016]1489號)有關規定,現就海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征收管理過程中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問題
計征殘保金的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單位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和公車改革補貼。
二、關于在職職工人數和殘疾人就業人數問題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指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人數,不滿1年的按月計算;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結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三、關于征收期限及年份確認問題
殘保金按年度征收,所屬期為法定繳費日期。殘保金計算公式中的“上年”是殘保金征收年度的上年。
用人單位在當年注銷的,應按規定繳納上年殘保金,注銷當年殘保金不再繳納。
四、關于殘保金申報征收問題
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申報殘保金時應到所在地地稅征稅大廳進行稅費種認定,然后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向所在地地稅部門申報繳納殘保金;實行網上申報繳稅(費)的單位,也可在網上申報;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納稅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費系統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費)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到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再向所在地地稅部門申報;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采取自檢自繳方式向所在地地稅部門申報繳納殘保金。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的,按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計征殘保金。
2016年起,用人單位及各市縣應按照瓊財非稅[2016]1489號文規定的方式進行申報和征收殘保金。
2015年及以前年度欠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先到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再向所在地地稅部門申報繳納殘保金。
五、關于殘保金退付的問題
殘保金征收過程中由于多征、誤征等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殘保金(含2015年及以前年度補征的殘保金)的,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經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后,由用人單位持《海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退(抵)費審批表》及相關批復文件向所在地地稅部門申請退付,地稅部門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1號)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退(抵)稅工作的通知》(瓊地稅函[2016]261號)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退稅管理各環節工作時限(試行)的通知》(瓊地稅函[2017]12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再做預算級次調整處理。
六、關于小型微型企業免繳殘保金的問題
按照《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瓊財非稅[2017]310號轉發)擴大殘保金免征范圍的規定,企業免繳殘保金實行備案管理。用人單位應在每年5月30日前,對照國家和我省關于殘保金免征范圍,向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經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后報所在地地稅部門備案,備案登記后可免繳殘保金。
七、關于欠繳殘保金加收滯納金的問題
2016年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限繳納殘保金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滯納金,具體按照瓊財非稅[2016]1489號有關規定執行。
2015年及以前年度用人單位欠繳殘保金產生的滯納金做封頂處理,滯納金按不超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繳金額辦理。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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