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納稅人跨區(縣)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管理和優化納稅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重慶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適用管理辦法》(渝辦發[2011]1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現將重慶市內跨區(縣)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等稅收征管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均在我市范圍內,但不在同一區縣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的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經批準為匯總申報納稅的總分機構,跨區縣的不動產出租收入需要在總機構所在地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報重慶市國家稅務局核準后執行。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按《16號公告》規定,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在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增值稅繳納地點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跨區縣的不動產出租收入需要在總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納稅人,可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核準后執行。
四、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需繼續使用過路(過橋)費冠名發票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冠名發票印制業務。
五、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納稅人有關問題的公告》(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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