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對自然人出租房產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在廈門市范圍內將自有房產或租入房產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經濟利益,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征收采取據實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征收方式:
(一)納稅人出租或轉租房產采取據實征收方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減除房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實際修繕費用,以及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二)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產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自然人出租住房,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房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納稅人同一個月多次取得房產租賃所得應合并計算納稅。
四、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1月31日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出租房產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自然人出租房產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質效,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發布了《關于自然人出租房產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理解,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政策依據
(一)法律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八款的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二)部門規章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的規定,納稅人出租或轉租房產采取據實征收方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減除房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實際修繕費用,以及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公告》所適用范圍及對象
《公告》第一條規定,凡自然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廈門市范圍內將自有房產或租入房產出租,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經濟利益的行為,都屬于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的應稅行為,都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房產出租的征收方式
《公告》第二條規定了自然人出租房產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有兩種征收方式,分別為據實征收和核定征收,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確定征收方式:
(一)據實征收:納稅人出租或轉租房產采取據實征收方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即應納稅額=(應稅收入-成本費用扣除)×稅率。
(二)核定征收: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產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即應納稅額=應稅收入×5%×稅率。
個人出租住房,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
四、《公告》實施的時間規定
《公告》于2018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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