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州)、擴權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局)、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結合近年來工作開展實際情況,為進一步落實好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加強對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的后續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稅收優惠備案的要求
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于每年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財稅[2016]49號文件附件所列的備案資料,履行備案手續。備案資料應裝訂成冊,裝訂順序與財稅[2016]49號文件附件所列資料排序一致。
二、稅務機關提請核查的程序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要求受理企業備案資料,確保備案資料完整,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和6月15日前分兩批將匯算清繳年度已備案享受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名單及其紙質備案資料或與紙質備案資料一致的PDF掃描文件逐級上報至省級稅務部門。
(二)省級稅務機關收到備案資料后,應分別于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兩批將企業備案資料按規定分別轉交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核查。
(三)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收到備案資料后,應及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名單內的企業進行核查,并將兩批核查結果分別于5月20日和8月20日前反饋省級稅務機關。對于核查結果為不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相應稅款及滯納金。納稅人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直接向核查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四)如遇特殊情況匯算清繳延期的,上述期限相應順延。
三、稅務機關提請復核的程序
(一)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過程中,發現已通過核查的企業存在不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規定條件的,應逐級上報至省級稅務機關進行審核,并提供認為其不符合條件的理由及證明材料。
(二)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后認為理由成立的,應分別函請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復核。
(三)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及時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核,并在一個月內將復核結果函告省級稅務機關,復核結果應包括做出結論的理由或依據,并由稅務機關將復核結果逐級通知納稅人。對于復核結果為不符合優惠條件的納稅人,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相應稅款及滯納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級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要密切配合,強化溝通協調,共同加強對轄區內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及時會商解決核查、稅務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二)參與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核查的工作人員應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踐經驗,在核查和復核過程中應恪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如有違反相關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則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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