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外資企業(外資研發中心):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1號),為做好我市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審核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主體
外資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包括獨立法人和非獨立法人。
(一)研發中心為獨立法人的,申報主體為研發中心本身;
(二)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申報主體為研發中心所屬企業。
二、申報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可以申請認定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
(一)研發中心(非獨立法人的研發中心所屬企業)由商務部門批準或備案;
(二)研發中心的研發費用、人員及設備原值標準:
1.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
(2)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
(3)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
(4)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本通知所述“投資總額”、“研發總投入”、“研發經費年支出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和“設備”的有關定義詳見附件1。
三、申報材料
(一)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申請審核表(見附件2);
(二)研發中心或所屬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備案回執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研發中心或所屬企業的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專項審計報告。
1.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
作為獨立法人的,專項審計應包括的內容: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年均支出;設立以來累計購置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原值。
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專項審計應包括的內容:研發總投入情況;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年均支出;設立以來累計購置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原值。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
作為獨立法人的,須提供設立以來累計購置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原值的專項審計。
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專項審計應包括的內容:研發總投入情況;設立以來累計購置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原值。
(五)研發中心已經簽訂購置合同并將于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內交貨的進口設備和國產設備清單(見附件3、4)。清單所列設備交貨后,須于次年一月底以前補交設備原值專項審計報告;
(六)研發中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見附件5)。
注:上述申報材料須提交一式三份,統一采用A4規格紙張打印或復印,按順序裝訂成冊,在首頁加蓋單位公章,并在側面騎縫加蓋公章。
四、申報和審核流程
(一)申報
1.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審核認定每年開展一次,申報時間為每年7月1日-7月31日,2017年的申報期限延至10月31日(法定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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