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國資監管部門、財政局,市直各有關單位組織人事處:
現將《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支持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保留人事(勞動)關系離崗創業的實施意見》(閩人社發[2015]6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16]12號)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我市市、區屬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以下所涉及的離崗創業科研人員均指我市市、區屬國有企事業單位離崗創業科研人員)離崗創業事宜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實施:
一、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國有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原單位)從事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離崗創辦(參與創辦)或攜帶科技成果離崗實施成果創新轉化的企業(以下簡稱現企業)一般應為在我市注冊登記的企業。
二、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國有企事業單位從事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離崗創辦(參與創辦)企業或攜帶科技成果離崗到企業實施成果創新轉化(以下簡稱離崗創業科研人員)保留人事(勞動)關系期間,由原單位按同類人員標準為其代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部分所需費用由現企業承擔,個人繳納部分仍由個人承擔。離崗創業科研人員須按協議約定及時支付個人繳納部分的費用,并主動跟蹤落實現企業按協議約定及時支付原單位所承擔的費用。離崗創業科研人員保留人事(勞動)關系期間,有關社會保險等待遇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離崗創業科研人員須填寫《廈門市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備案表》,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國有企業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向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備案。
四、離崗創業科研人員須與原單位、原單位須與現企業書面簽訂協議。書面協議應約定工傷補償辦法、社保及公積金繳費基數及每月費用支付期限、擬轉化科技成果的歸屬及收益分配等內容。離崗創業科研人員與原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須由原單位主管部門簽章同意,原單位與現企業簽訂的書面協議須報備原單位主管部門。
五、離崗創業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期間,申請辦理人事(勞動)關系調動(或辭職重新錄用等)手續前,須先終止與原單位的離崗創業協議。原單位因改制、合并、撤銷、拆分等原因變更人事(勞動)關系的,離崗創業科研人員需繼續離崗創業的,應與新單位重新協商并征得新單位同意后重新辦理離崗創業手續(包括現企業與新單位重新簽訂書面協議等)。
六、離崗創業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期間,現企業擬發生變更的,須事前報備原單位并與原單位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
七、離崗創業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時間累計不超過3年。
八、離崗創業科研人員保留人事(勞動)關系期間,可報名參加原單位內部開展的、符合條件的競爭上崗,但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九、鼓勵我市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辦(或參與創辦)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或攜帶科技成果離崗到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實施成果創新轉化,操作流程及其它政策均按本通知執行。
十、我市黨群系統所屬高校、科研院所等國有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1.《廈門市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協議書》(參考模板)
2.《廈門市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期間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代繳協議書》(參考模板)
3.《廈門市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備案表》
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教育局
廈門市科技局
廈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地稅局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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