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要求,現公開征集本市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相關事宜如下:
一、退稅代理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本市辦理稅務登記的銀行,財務制度健全;
(二)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三年內未因發生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
(三)按照退稅業務相關要求,有能力在航空、水運和陸路離境口岸隔離區內分別提供辦理退稅業務場所配套的人員和運營設備,并愿意承擔相應運營費用;
(四)愿意先行墊付退稅資金,具備在退稅業務場所及時為境外旅客提供現金退稅和銀行卡轉賬支付的條件;
(五)愿意接受國稅、海關等部門的業務監管;
(六)具備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運行的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報送相關信息;
(七)具備涉外服務能力,服務語言應包含英語;
(八)具備在境內外宣傳推廣本市離境退稅業務能力,有離境退稅代理服務經歷,且企業綜合實力、資信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優異者優先。
二、申請退稅代理機構應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表(見附件);
(二)離境退稅業務運營方案;
(三)符合征集條件,愿意成為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書面承諾書。
三、退稅代理機構的評定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自愿向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
(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會同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口岸服務辦公室、上海市旅游局、上海海關、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單位,按照規定的條件進行評定;
(三)被評定為退稅代理機構的企業名單通過中國上海、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網站向社會公告。
四、退稅代理服務期限
2018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
五、時間安排
2018年6月20日前,受理申報;
2018年7月10日前,組織評定;
2018年7月25日前,公告名單。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表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2018年5月31日
聯系地址:肇嘉浜路800號
聯系人:席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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