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試點范圍
(一)自2018年2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主要從事茶葉、部分調味品(包括醬油、食用醋、豆瓣醬)、火鍋底料(包括麻辣魚、酸菜魚、燒雞公、老鴨湯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質家具制造、豬小腸加工、檸檬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兼營餐飲服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或提供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的有關規定抵扣。
(二)增加部分原已納入試點范圍企業新產品的核定扣除標準。
二、核定扣除方法
對納入試點范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實施核定扣除辦法。
(一)新納入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分別采用投入產出法和成本法(詳見附件1),具體如下:
1.從事茶葉、部分調味品(包括醬油、食用醋、豆瓣醬)生產銷售以及豬小腸、檸檬加工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投入產出法核定扣除。茶葉生產應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2017)中“精制茶加工”類別(代碼C1530)執行;醬油、食用醋生產應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2017)中“醬油、食醋及類似制品制造”類別(代碼C1462)執行;豆瓣醬生產應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2017)中“其他調味品、發酵品制造”類別(代碼C1469)執行。
2.從事火鍋底料(包括麻辣魚、酸菜魚、燒雞公、老鴨湯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質家具制造,以及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成本法核定扣除。兼營餐飲服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對餐飲服務和兼營的其他業務收入、成本進行分別核算,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發布的“餐飲服務”核定扣除標準執行。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應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2017)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類別(代碼C20)執行;木質家具制造應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2017)中“木質家具制造”類別(代碼C2110)執行。
(二)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納入核定扣除試點范圍企業的新增核定扣除標準產品,按投入產出法核定扣除(詳見附件2)。
(三)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中附件1《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
三、核定扣除標準
試點納稅人在計算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應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適用的扣除標準:
(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
(二)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以下簡稱重慶市稅務局)商重慶市財政局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后公布的適用于我市的扣除標準。
(三)重慶市稅務局依據試點納稅人申請,按照“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核定程序審定的僅適用于該試點納稅人的扣除標準。
四、關于期初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問題
(一)試點納稅人自實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試點納稅人,按照《實施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18年7月31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
(三)當期按照《實施辦法》第九條及本公告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7欄“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用”的“稅額”欄。
五、試點納稅人納稅申報及資料要求
試點納稅人在增值稅申報期內,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規定的納稅申報資料外,還應報送《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成本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試點納稅人應將《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中“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合計數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6欄的“稅額”欄,不填寫第6欄“份數”和“金額”數據。
六、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部分新納入核定扣除試點范圍行業統一扣除標準
2.已納入試點企業新增產品核定扣除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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