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現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掛牌后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掛牌成立,辦公地址為:天津市河北區民主道16號、天津市和平區曲阜道4號(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曲阜道辦公區)。
二、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掛牌后,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辦理,已做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四、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可統一辦理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咨詢”。
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要向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七、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八、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九、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掛牌后,其下級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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