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飼料生產企業飼料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的通知》(國稅發〔2003〕1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后加強后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我省飼料生產企業生產的免征增值稅飼料產品檢測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取得具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江蘇省省級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且現行有效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使用CMA徽標、且《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中具備相應飼料檢測項目)的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并將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報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督K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我省飼料產品檢驗機構調整和名稱變更的通知》(蘇國稅函〔2010〕74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加我省飼料產品檢驗機構的通知》(蘇國稅函〔2011〕229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新增飼料產品檢驗機構的通知》(蘇國稅函〔2014〕140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飼料生產企業免征增值稅飼料產品檢測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主要背景
因按國家機構改革的統一要求,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后加強后續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等文件授權確定飼料檢測機構的相關文件已不能直接作為納稅人執行的依據,故以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確定認可的飼料檢測機構,對該類經認可的檢測機構,納稅人取得其出具的飼料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即可依法免征增值稅。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明確規定了凡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取得具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江蘇省省級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頒發且現行有效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使用CMA徽標、且《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中具備相應飼料檢測項目)的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均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并將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報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按國家市場體系建設中公平競爭的相關制度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不再確定經認可的飼料檢測機構具體名單。
三、《公告》施行的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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