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規范全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現對企業享受相關稅收優惠事項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予以明確。
本公告所稱企業,是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范圍內的居民企業。
二、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一)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1.主營業務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具體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
2.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說明;
3.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項目建成并投入運行后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
(二)新疆喀什、霍爾果斯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定期免征企業所得稅
1.主營業務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具體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
2.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說明;
3.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項目建成并投入運行后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
(三)促進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免企業所得稅
1.主營業務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具體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小額貸款”等投資公司不需提供);
2.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說明(“小額貸款”等投資公司不需提供);
3.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項目建成并投入運行后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
三、企業享受以上優惠政策的其他管理事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執行。
四、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6月16日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8年4月發布了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其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中部分優惠政策事項的留存備查資料需由省稅務機關規定。為使全區稅務部門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后續管理過程中各項留存備查資料一致,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特制發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公告對納稅人享受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新疆喀什霍爾果斯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定期免征企業所得稅、促進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需要留存備查的資料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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