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市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制定了《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稅務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統稱“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修改并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建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滬府發〔2013〕3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行裁量基準制度。上海市稅務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內容進行梳理,制定《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和行政執法實際,對《裁量基準》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四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五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稅務行政相對人,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以外,在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況下,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
第六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涉案金額巨大,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繼續實施的;
(四)多次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
(五)轉移、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行為證據資料的;
(六)拒絕提供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依法復制有關資料的。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案卷中,對選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理由應當進行必要的說明。
第十條 稅務機關在適用《裁量基準》作出行政處罰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集體審議決定:
(一)對情節復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的案件;
(二)與《裁量基準》確定的相應處罰幅度不一致的處罰案件。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序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責令行政相對人限期改正的決定,應當自發現涉稅違法行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責令稅務行政相對人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執法檢查、案卷評查等方式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范的,稅務機關應當主動糾正。對于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裁量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裁量基準》中所稱“三年”指稅收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前36個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發布〈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的公告》解讀
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市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重新修訂并發布了《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制定背景
為統一基層分局對逾期申報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標準,提高稅法遵從,促進征納和諧,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按照《征管法》相關規定及近期稅務總局有關工作要求,對《辦法》進行部分修訂。
二、主要變化
(一)對《辦法》適用規則的第一條增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作為制定依據。
(二)根據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刪除原第十一條中“情節嚴重,經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的,可適當延長15日”;刪除原第十四條“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工作列入市局年度考核”。
(三)對《辦法》適用規則的第十條修改為“稅務機關在適用《裁量基準》作出行政處罰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集體審議決定:(一)對情節復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的案件……”對擬作出減輕處罰的案件,不再區分是否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均納入本級稅務機關的集體審議范圍,與稅務總局現行規定保持一致。
(四)調整兩項違法事項的裁量基準:
一是對《辦法》附件:裁量基準類型三“違反納稅申報類”第(一)項對應的“情節程度及處罰標準”修訂為:
1.納稅人當前稅務登記狀態為正常的:(1)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違反且在限期內改正的,免處罰款;(2)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違反而未在限期內改正的或者兩次以上(含兩次)違反的,對個體工商戶處每次二十元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每次五十元罰款。
2.納稅人當前稅務登記狀態為非正常的:(1)無未繳銷發票且無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二百元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一千元罰款;(2)有未繳銷發票或有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對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罰款,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處二千元罰款;(3)未繳銷發票份數較多或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金額較大等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對《辦法》附件:裁量基準類型四“違反稅款征收管理類”第(五)項對應的“情節程度及處罰標準”修訂為:
1.扣繳義務人能夠按規定補扣補收稅款的,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2.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定補扣補收稅款的,稅務機關在追繳稅款的同時,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施行時間
鑒于本規范性文件與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密切相關,且本次發布為廢舊立新,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上海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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