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福建省房產稅實施細則》(閩政[1986]93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困難減免稅申請: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上述所稱的重大損失是指在扣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撥款等因素后,損失金額超過上年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總和的20%(含),或超過總資產20%(含);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
(三)受政策性或市場等客觀因素影響,難以維系正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虧損,且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上述第(二)、(三)款所稱的嚴重虧損是指申請困難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的虧損額超過其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總額的10%(含);
(四)停產停業一年以上,申請困難減免稅所屬年度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減免的其他情形,不屬于本公告規定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范圍。
二、縣級稅務機關對符合上述情形的納稅人申請的困難減免稅實行按年審批。批準的困難減免稅額,不得超過經稅務機關核實后的稅款所屬年度實際發生的損失額、虧損額。
三、稅務機關應加強困難減免稅的審批管理和監督
(一)要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辦理減免稅審批,堅決杜絕違法違規審批。
(二)要加強對困難減免稅對象的動態管理,對經批準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跟蹤評估。對情形發生變化的,要重新進行審核;對騙取減免稅的,應及時追繳稅款并按規定予以處罰。
(三)要設立困難減免稅審批臺賬,區分不同的情形,做好減免稅額的統計。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對原《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重新進行修訂,并在新機構的掛牌當日重新發布。
二、關于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
(一)第一條第一款所稱的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指經政府氣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門發布或認定,確有發生此類災害,并經住建部門、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評估資料認定,確實存在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第一條第二款所稱的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是指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或其他相關文件列明是國家鼓勵和扶持的產業;社會公益事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非營利的下列事項: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三)第一條第四款所稱的停產停業不包括季節性的停產停業。納稅人可提供相關部門(如工商部門)證明或供電、供水部門的用電、用水記錄等材料進行佐證。
(四)本公告所稱的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確定。目前,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不得減免稅的情形有:除經批準開發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占地不合理的企業,一般不予減稅免稅。
(五)企業承租集體性質土地或房產,承租人依法為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納稅人的,凡符合條件也可申請困難減免稅。
三、關于困難減免稅的審批權限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簡政放權,提高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效率、優化納稅服務精神,延續執行我省原有規定,在本公告中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的審批權限為縣級稅務機關,由于企業困難情形為動態變化,原則上應按年審批。
四、本公告的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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