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予以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
2018年1月26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水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財政部 水利部 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財稅[2017]80號)、《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寧政辦發[2017]217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稅務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報、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做好水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條 水資源稅由納稅人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和未分設地稅地區的國稅機關負責征收;納稅人取用水量由取水口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取用水,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國稅局或自治區地稅局決定。
第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
第五條 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熱和礦泉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第六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和超計劃累進計征,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標準
適用稅額標準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 水力發電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標準
第八條 納稅人超計劃(定額)取用的水量,累進計征水資源稅。
(一)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定額)20%以下的部分,在規定稅額標準基礎上加1倍計征;
(二)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定額)20%(含20%)不足40%的部分,在規定稅額標準基礎上加2倍計征;
(三)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定額)40%及以上的部分,在規定稅額標準基礎上加3倍計征。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計劃的,按規定稅額標準加3倍計征。
第九條 納稅人每年12月31日前申報下一年度取用水計劃,取得取用水計劃后15個工作日內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自治區計劃用水管理的規定按期下達用水計劃。納稅人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取用水。
第十條 農業生產取用水超規定限額標準由自治區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并如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取用水有關的資料。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或取水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取水設施24小時連續最大取水量為標準核定取水量。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用水屬于下列情形的,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用水屬于下列情形的,予以免征或者減征水資源稅:
(一)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二)取用污水處理再生水,免征水資源稅;
(三)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地下水,免征水資源稅;
(四)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五)采油排水經分離凈化后在封閉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資源稅;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或者減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十五條 除第十六條規定外,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2017年12月1日-31日的水資源稅按月認定,于2018年1月1日申報征收。2018年1月1日起除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按年征收外,均按季征收。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第十七條 建立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征稅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取水許可、實際用水量、超計劃(定額)用水量、違法取水處罰等水資源管理相關信息,定期送交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核定的實際用水量或者實際發電量征收水資源稅,并將納稅人的申報納稅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門。
稅務機關定期將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水行政主管部門送交的信息進行分析比對。征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由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政策解讀: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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