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國家稅務局:
為減輕納稅人和基層國稅機關負擔,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現就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我市納稅人跨寧波市管轄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依納稅人申請發放《外管證》。
二、除財政支出項目以及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委的重點項目(含分包業務)外,我市納稅人在寧波市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合同金額未超出500萬元的,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可不再開具《外管證》。
我市納稅人在寧波市內跨縣(市)區從事建筑服務外的其他經營業務的,可不再開具《外管證》。
三、建筑服務行業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或報驗登記一般須提供經營活動的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無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四、《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服務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五、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應當即時為其開具《外管證》。
六、經營地國稅機關核銷報驗環節核對數據和資料時,應在《外管證》上簽署意見。發現納稅人存在欠繳稅款、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等未辦結事項的,應及時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辦理。
七、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附件: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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