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政策執行口徑,公平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執行。
二、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全省范圍內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開發項目位于貴陽市城區、郊區的,按照15%比例計算。
(二)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市、州所在地城區及郊區以及貴陽市所轄清鎮市、修文縣、開陽縣、息烽縣的,按照10%比例計算。
(三)開發項目位于其他縣(市)區的,按照5%比例計算。
(四)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按照3%比例計算。
三、關于合理工資薪金界定的問題
“合理工資薪金”的界定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有關規定處理。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所屬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應按本公告執行。《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7號)、《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確認問題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4號)和《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黔地稅發〔2009〕6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目的
國地稅機構合并后,為方便各地統一執法口徑,公平稅負,需要對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事項重新進行明確,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公告。
二、起草過程
有關業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繼續執行,即保留了《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2013年第7號)、《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業務問題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2014年第14號)、《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黔地稅發〔2009〕68號)需要繼續執行的內容。
三、審查情況
經起草部門公平競爭審查,不存在排除、限制競爭的情形;另外,法規部門進行了合法性和合規性審查。
四、征求意見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辦發〔2018〕70號)及相關文件精神,本《公告》未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地稅部門機構改革后,為統一執法口徑,便于各地更好地執行各項稅收政策,為此,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重新發布《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2018年3號公告)。現對《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公告》再次明確了我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問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問題以及合理工資薪金界定的問題。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問題。
為貫徹落實結構性減稅政策,進一步促進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與國家稅務總局文件接軌,本《公告》明確各地應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應稅所得率的幅度內,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或者應稅所得率,確保同行業企業稅負合理公平。
三、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全省范圍內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標準進行確定,便于各地統一執法口徑,公平稅負。
四、合理工資薪金如何界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已經明確了“合理工資薪金”界定的五項原則,本公告規定各地稅務機關和企業仍按照以上文件規定的五項原則確定合理的工資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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