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公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的通知》(稅總發〔2013〕73號)之規定,現將我省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有關事宜。
二、辦理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表》1份;
(二)經辦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供查驗);
(三)發票專用章印模;
(四)自行設計的發票式樣。
三、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所屬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亦應按本公告執行。原《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取消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審批事項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0號)和《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部分條款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印制表.doc
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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