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在事中核查時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后再予辦理。對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進行處理處罰,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虛假承諾行為認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
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在公布期屆滿后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其他納稅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五、工作要求
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場所和官方網站等渠道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及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納稅人查閱、索取或下載。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推行和落實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督促檢查,對納稅人反映的制度執行不到位等突出問題進行重點檢查。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2.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2021年6月30日
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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