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15%”。章丘區于2016年9月14日經國務院以《國務院關于同意山東省調整濟南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復》(國函[2016]155號)批準“撤銷縣級章丘市,設立濟南市章丘區”后,應執行不低于15%的計稅毛利率。
依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的通知》(魯地稅發[2009]37號)轉發意見中“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按照《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確定”的規定,將開發項目位于章丘區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未完工產品計稅毛利率確定為15%。
《濟南市國家稅務局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未完工產品計稅毛利率確定問題的通知》(濟地稅發[2009]71號)第二條“開發項目位于章丘市的,未完工產品計稅毛利率為10%”的相關規定廢止,其他規定仍然有效。
鑒于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經結束,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已按10%的計稅毛利率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原則上不再做納稅調整。2017年度銷售未完工產品取得的收入,應按照15%的計稅毛利率計算預計毛利額,并在第4季度預繳時一并調整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本公告有效期3年。
本公告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
濟南市國家稅務局
2017年12月29日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 濟南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章丘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未完工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解讀
一、發布公告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按照開發項目所在區域分別作了規定。章丘區于2016年9月14日經國務院以國函[2016]155號文批準“撤銷縣級章丘市,設立濟南市章丘區”后,《濟南市國家稅務局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未完工產品計稅毛利率確定問題的通知》(濟地稅發[2009]71號)規定的章丘市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計稅毛利率已不適用。為進一步加強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納稅行為,決定發布《濟南市地方稅務局濟南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章丘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未完工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對章丘區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未完工產品計稅毛利率重新予以明確。
二、未完工產品計稅毛利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15%”。
依據魯地稅發[2009]37號文“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按照《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確定”的規定,決定在章丘撤市設區后,開發項目位于章丘區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未完工產品計稅毛利率由10%調整為15%。
三、未完工產品計稅毛利率的適用
鑒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已經按照10%的預計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預計毛利額,計入了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且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也已將該項開發產品完工后的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進行了納稅調整,因此2016年度仍按照10%的計稅毛利率執行,原則上不再做納稅調整。
2017年度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取得的收入,應按照15%的計稅毛利率計算預計毛利額,并將1-3季度已經按照10%預計毛利率計算的差額部分,在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時一并調整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為方便納稅人核算,有利于更好地開展工作,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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