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代征砂石資源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有關資源稅品目適用稅率的通知》(浙財稅政[2016]15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8號)等規定,為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對零星分散資源稅,市級委托火工品銷售公司、砂管辦等有關單位代征資源稅。現就代征砂石資源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在炸藥銷售環節代征的,按1噸炸藥折合開采600立方米砂石代征3000元資源稅;自2017年7月1日起,按1噸炸藥折合開采1000立方米砂石代征5000元資源稅。
二、由區砂管辦代征的,各制砂場的方量按合同約定開采量的80%代征。合同計量單位以噸為單位的,換算標準為1.67噸/立方米;自2017年7月1日起,換算標準為2噸/立方米。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麗水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砂石資源稅征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麗地稅公告[2016]8號)同時廢止。
麗水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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