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經《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4號公告)授權,結合工作實際,明確濟南市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如下:
一、購銷合同
(一)工業企業:工業采購和銷售環節合并繳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二)商業批發企業:商業批發采購和銷售環節合并繳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環節繳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四)外貿企業:外貿采購和銷售環節合并繳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采購環節繳納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承攬金額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費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結算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五、財產租賃合同
按租賃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六、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費用的90%核定征收。
七、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九、財產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術合同
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蛾P于轉發〈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濟地稅函[2005]11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濟地稅函[2004]298號)和《轉發省局〈關于啟用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軟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濟地稅函[2010]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5日
《濟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的公告》解讀
一、印花稅核定征收認定條件
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二、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
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規定:各市地方稅務局應參考不同行業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的納稅情況、繳納印花稅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情況、不同行業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在規定的比例范圍內確定本市不同應稅項目的核定比例。
本次以公告形式將印花稅核定征收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進行了重新發布,未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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