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統一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辦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均應按照23號公告執行。
二、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通過省經信委的浙江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公共服務平臺(網址:)上傳相關資料。相關資料不再單獨報送稅務機關。
三、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匯算清繳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0號)以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國稅發〔2017〕60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5月15日
關于《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一、發布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結合“放管服”要求,深入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內容
公告主要對享受軟件企業、集成電路產業優惠企業報送資料途徑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23號公告明確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軟件企業、集成電路企業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該流程并非是履行備案手續,而是由稅務部門受理資料,再將相關資料轉請經信委、發改委進行核查過程的資料報送流程。根據《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財稅政〔2016〕9號)第二條規定,為便于省經信委和省發改委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享受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后,可通過省經信委的浙江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公共服務平臺(網址:)上傳年度納稅申報(包括更正或補充年度納稅申報)和相關資料。鑒于我省從2016年開始已實現通過電子平臺報送資料,為避免納稅人重復報送,因此公告明確該類企業不需將相關資料再單獨報送稅務機關。
三、施行時間
明確公告施行時間為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稅局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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