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涉及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稅務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通知精神,平穩有序調整河北省人民政府規章(以下簡稱“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稅務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現就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涉及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稅務機關職責調整問題通知如下:
一、現行政府規章設定的國稅地稅機構職責和工作,以及規范性文件設定的地稅機構職責和工作,在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為新機構(以下稱新機構)后,有關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尚未修改之前,調整適用有關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由合并后的新機構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劃轉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項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二、現行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上級地稅機構對下級地稅機構負有批準、備案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國稅地稅機構已合并為新機構、下級國稅地稅機構尚未合并為新機構的,由上級新機構對下級國稅地稅機構履行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因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該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制定或修改情況,及時依照規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議。
四、省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法有序做好相關工作,確保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以及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有效性。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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