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全省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行為,促進稅務行政處罰公平、公正、公開,提高依法行政的質量和水平,依法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全省稅務行政執法實際,《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公告》已經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的公告》(2015年第13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背景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以下簡稱《行使規則》)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行使規則》,規范稅收執法行為,依法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稅務行政處罰公平、公正、公開,結合全省稅務行政執法實際,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制定了《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
二、制定的依據
《基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等規定。
三、主要內容
《基準》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分為七大類36個稅務行政處罰項目。其中7大類為:稅務登記類、納稅申報類、賬簿憑證管理類、稅款征收類、納稅擔保類、稅務檢查類、發票管理類,共36項具體違法行為。
《基準》在每一項具體違法行為的法定處罰幅度內,在裁量基準的設置上,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結果等的輕重,細化為2至5檔的裁量標準,充分體現了稅務行政處罰公開、公正、公平和過罰相當的原則。
四、主要特點
該處罰裁量權基準有如下特點:
(一)貫徹“首違免罰”精神
根據《行使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明確不予行政處罰。
(二)明確執行適用前提
在公告中明確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應在執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前提下適用《基準》。
(三)體現法律指引作用
在本次制定《基準》時,對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稅務機關、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或經責令改正及時改正的,給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從輕的行政處罰;對拒絕檢查且未及時改正的給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從重的行政處罰,這有利于引導當事人配合檢查,積極整改,體現法律引導作用。
(四)對發票違法行為規定更加細化
發票分為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又包含定額發票、冠名發票等種類,且每種發票都有金額限制不同,相應帶來的違法后果也不同。《基準》裁量標準更加細化,同時把份數和金額用“或”作為標準來裁量,同時明確專用發票違法都屬于嚴重行為。
五、執行中應注意事項及部分事項說明
(一)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相關問題說明
自開展登記制度改革以來,已不再需要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證,此部分納稅人已不符合《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管理要求。故《裁量基準》明確了涉及“三證合一、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納稅人暫不適用該自由裁量權基準,其余按規定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繼續適用本《基準》規定。
(二)全省各級稅務機關執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不得超越稅務行政處罰法定幅度和范圍。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即“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嚴格執行“一事不二罰”原則。
(四)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處罰的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實施,落實告知、回避、陳述申辯、聽證等制度規定,防范稅收執法風險,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五)《基準》發布之日同時廢止《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云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2015年第13號)。
(六)隨著“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等改革的全面推進,以及稅收立法步伐的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稅收法律法規即將面臨較大范圍的修訂,且國家稅務總局即將出臺全國統一的《稅收執法權責清單》,因此,本公告將在試行一段時間后,結合上位法的修訂和權責清單的推行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稅務行政處罰應根據最新出臺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來執行。
歡迎咨詢我們或撥打咨詢熱線: 13145990009 。立即咨詢